[38]公司企业或者商业联合体限制短期利润,试图维护公共健康、安全或道德标准,这种自我规制被认为是理性的商业战略。
总体而言,在法律制度方面大胆地拿来确实有助于我国的法治建设。其一,从修宪程序的设计来看,我国宪法的修改较之于美国宪法的修改更为容易。
在美国宪法的二十七条修正案中,没有一条修正案是通过这种方式提出的。[33] 胡锦光教授认为,现行宪法修正案的通过如此顺利,事实上反映了现行宪法的规范作用存在问题。[47] 在美国宪法的二十七条修正案当中,第二十一修正案是唯一明确废止原有修正案的宪法修正案。因为这样做,不会动辄就另外制定一部新宪法,而是在保留宪法原来的结构、原则和基本条文的前提下, 以修正案形式附于宪法本文之后, 使宪法保持其稳定性。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宪法的修改不会产生长篇累牍的修正案,频繁和大幅地修宪似乎就失去了后顾之忧。
但即便如此,这一考虑也存在如下矛盾:频频在社会和公众面前亮相的是不具有正当性的副本,而具有正当性的标准文本却因实用性之故备而不用。然而,两个宪法文本在正当性和实用性方面却是各有优劣。另一方面,针对行政对象,行政主体必须履职行政,这是依法行政的实践基础,而现代社会瞬息万变的发展景象决定了法律法规中赋予行政主体的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普遍存在甚至不断扩大,不难理解,公正、文明是最能反映行政自由裁量权自我约束内在品质的德性要求,因为行政自由裁量权意味着对行政主体自由与个性的相对放任,而这种相对放任的程度和效果除了依赖法律法规的条文约束外,另一个重要途径就是通过行政主体对公正、文明的依法行政德性要求的养成、认同和践行。
近年来在多个地方不时发生的暴力执法事件,已经成为整个社会关注的焦点,严重损害了政府形象,究其原因,多与行政主体缺乏诚实守信、罔顾文明执法的德性要求有直接的关系。{6}他们认为,正义不仅是行政组织的重要价值特征,也是行政人员的道德的基本要求。这就意味着政府的组织德性与行政主体的依法行政行为之间存在一种要求与被要求的逻辑关系,即政府的组织德性的存在必然产生与之相应的依法行政的德性要求,政府的组织德性是依法行政的德性要求的前提和归宿,依法行政的德性要求是政府的组织德性的响应和表征。从依法行政德性要求的角度看,诚实守信突出反映了文明执法的德性要求,遵循的是信赖保护原则,其对应的反面即是虚伪自利、野蛮狡诈。
{5}Gerald M. Pops, Thomas J. Pavlak. The Case forJustice: Strengthening Decision Making and Policy in Publi-c Administration[M].San Francisco: Jossey-Bass Inc,1991:169. {6}杨冬艳.论公共行政正义三重伦理维度的统一[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0,(2). {7}丹宁勋爵.法律的正当程序[M].李克强,杨百揆,刘庸安,译.法律出版社,1999: 11. 张华民,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南京行政学院副教授。行政管理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权责一致本身最能同时体现依法行政实践的两个方面和德性要求的所有要素:权即职权,要求职权法定,体现依法,其离不开严格、规范的德性要求。法治政府建设的重点和难点在于推进和实现依法行政,而依法行政的推进和实现不仅是法律制度不断完善的过程,更是法治精神不断塑造的过程。针对政府依法行政,党的《十八大报告》和习近平总书记有过相同的重要表述: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推进依法行政,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的讲话》中提到规范政府行为,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美国学者Gerald M. Pops和Thomas J. Pavlak主张当前行政管理人员应恢复正义并将正义作为道德的核心价值,因为正义是一个基本的、被广泛共享的能够被理解和实际应用的美德。
组织德性具有三个关键的概念属性:人类影响,即组织德性可以帮助个体展现道德品质、进行自我控制和遵守卓越原则。公正体现了依法行政在执法信度上的德性要求,强调依法行政必须不偏不倚、维护公信,摒弃徇私枉法、背离民意的错误理念。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不仅行政权的职能范围在逐步扩大,而且行政权的自由裁量性也愈发凸显,这就为行政权行使中的滥权和寻租提供了可能和方便,在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发生转型的我国这些现象更易产生,当前反腐倡廉形势依然严峻就是明证。组织德性并不具有非有即无的性质,不管是个人还是组织,都不可能完全具有德性或完全不具有德性,也不可能在所有的时间都具有德性。
行政主体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古希腊人普遍认为,正义是人的一种主要的德性,而且正义作为人的一种德性必定是与善相关的。
{7}政府的德性正义是依法行政德性要求的核心价值所在,也是实现依法行政德性要求的关键,因为,行政主体如果不具备正义德性,正义的规则只能是一纸空文,正义的秩序更难以实现,所有德性要求都只能束之高阁。尽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基本建成,有法可依有了基本保障,但由于长期受封建专制文化和计划管制理念的影响,行政主体在依法行政实践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还相当普遍,严重阻碍了依法行政进程,当前已成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的重点和难点。
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3}尽管个体德性的存在是社会和善共融、进步有序的基础和保证,但作为个体的人的社会性和实践性的本质需要,决定了个体结为组织的必然性及其在人类生存发展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意义,尤其是随着社会结构的复杂化、组成的多元化、发展的快速化,组织在维系和推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愈发显要,而要使组织在社会发展中的维系和推动作用的能量达到正向最大化,组织层面的德性塑造和弘扬就成为促进社会进步必不可少的着力点和动力源。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具体阐述如下: (一)对于合法行政 合法行政要求行政主体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 四、依法行政德性要求在我国的具体实践 依法行政德性要求的价值在于指导依法行政实践。文明体现了依法行政在执法善度上的德性要求,强调依法行政必须以人为本、促进和谐,摒弃唯我独尊、迷信强权的错误理念。
另一方面是实践导向作用。(三)在法治社会价值重塑中的整合作用 一方面是对社会价值的评价作用。
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依法行政德性要求是政府德性正义的具体体现,是法治社会主体行为必须具有的优秀品质的具体内容,对于缺乏现代法治理念和实践的我国传统的社会行为来说,是其能否适应现代法治社会发展需要的重要评价标准。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和步骤去实现,{7}但由于我国政府行政素有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思维,行政主体往往基于行政行为目的的合法性、正当性而忽视甚至无视程序的要求和规定,导致行政程序违法在我国政府尤其是基层政府行政违法案件占据很高的比例。
社会改善,即组织德性创造超越组织自身利益的社会价值,换句话说,组织德性为社会创造利益而不追求互惠或回报。道德美德,即组织德性代表了什么是好的、正确的和值得培养的。
为了规范权力、防止腐败,除了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外,从依法行政德性要求的角度看,尤其要突出以公正为主要内容的依法行政德性要求的提倡和践行,要使公正不仅成为行政主体依法行政的规则要求,更要成为行政主体依法行政的思维习惯和品质需要。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亚里士多德认为:人的德性就是使人善良,并获得其优秀成果的品质。进入专题: 依法行政 德性要求 。
行政主体只有具备正义德性,才能作出正义的决策,进而采取正义的行动,依法行政的德性要求才能真正得到提倡与践行。合法行政和程序正当更多体现的是依法,其德性要求主要表现为严格、规范,具体到我国依法行政现状,合法行政要更加突出严格、程序正当要更加突出规范。
政府的德性正义不仅标示着依法行政德性要求的价值取向,而且顺应时代发展在不断更新和界定着依法行政德性要求的具体内容。一方面,针对法律法规,行政主体必须坚持依法,这是依法行政的前提要求,而法律法规的既定性和文本性决定了行政主体的依从性,不难理解,严格、规范是最能体现依从性内在品质的德性要求,因为依从性就意味着对行政主体自由与个性的相对限制,而这种相对限制的程度和效果除了依赖法律法规的条文约束外,另一个重要途径就是通过行政主体对严格、规范的依法行政德性要求的养成、认同和践行。
民无信不立,所以为了改善政府形象、提高政府公信力,促进行政主体诚实守信,必须突出强调以文明执法为主要内容的依法行政德性要求,使行政主体从职业道德的高度去反思野蛮执法、抵制暴力执法、崇尚诚信执法、追求文明执法。然而在我国,到目前为止行政管理中有权无责、有责无权等权责分离的现象仍常有发生,不仅使正在兴起的行政问责的制度功能难以有效发挥,更使依法行政中合法行政、程序正当、合理行政、诚实守信等内容的实现失去有力的保障,所以这一依法行政中的薄弱环节和关键症结成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中必须优先破解的难题,提倡和践行依法行政的德性要求就是破解难题的重要途径之一。
可见,政府的德性正义包含了依法行政在不同伦理视角下的全部主题:既体现了民主社会自由、平等的价值追求,也蕴涵着依法行政本身所具有的公共利益的价值取向,同时也是行政管理人员德性的体现。 三、依法行政德性要求在我国的现实意义 以严格、规范、公正、文明为主要内容的依法行政德性要求在我国的提倡和践行对促进经济社会转型期我国的法治建设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尽管《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颁布实施已有十个年头,依法行政实践也取得了明显进步,但法治政府建设的基本目标显然还未能全面实现。亚里士多德在柏拉图正义是一种整体的德性的观点的基础上,进一步论证了德性正义的性质,认为正义是一种完全的德性,是一切德性的总汇。
依法行政是一种组织行为,这种行为代表了国家的意志、政府的意图,同时这种行为作用的对象主要是广大公民,所以依法行政是联系政府与广大公民之间的最直接、最广泛的行为方式,尽管政府可以因之而影响公民、公民也会因之而影响政府,但政府的权威和功能决定了前者的作用往往大于后者的作用,尤其品质卓越的法治政府的行为对广大公民的守法行为具有强烈的示范作用,而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依法行政德性要求是促进政府走向法治、走向卓越的重要思想保证。{1}我国古人讲为政以德、物得以生谓之德,认为德是一种道德规定或要求。
社会转型中社会价值的重塑过程首先面临的问题就是对已有社会价值的态度,是肯定、否定还是扬弃?这就要有一个能体现时代发展要求的被普遍认同的价值标准。法治政府建设必须依赖于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才能得以实现,不同的行政主体因为地位、角度、利益等的不同其从事行政管理的理念也各不相同,表现在法治政府建设中的作用效果不仅不尽相同,有时甚至相反,严重影响法治政府建设进程,而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依法行政德性要求是行为组织乃至行为个人的共性的品质体现,具有普适性和感召力,有利于不同的行政主体形成共同的行政管理理念,从而依据德性要求制定合理准则、采取有效步骤、形成正向合力,促进法治政府建设健康发展。
毋庸讳言,近年来政府在公民心目中公信力的提升可谓步履维艰,这与转型中政府执法为民的理念难以凸显甚至多有负面展现有重要的关系。二是价值性和功用性,即依法行政的德性要求首先要体现人们寄予政府所当然追求的德性正义的价值目标,但这种价值目标并不是茫然存在的,它至始至终都在对政府执政的合法性进行证明、对政府执政的合理性进行评定。